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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问题有何规定?

2024-01-25/ 孙吴资讯网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(含邮政金融机构)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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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(含邮政金融机构)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。

  网友咨询:

  关于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问题有何规定?

  律师解答:

  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,息费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。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,对收取利息、复利、费用、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,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,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、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、复利、违约金等,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、利息、违约金等,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,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、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、当事人过错程度、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,并作出裁决。

  律师补充:

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:

  (一)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、违约金等;

  (二)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、通讯地址、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、书面信件、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;

  (三)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;

  (四)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。

  【法律依据】

  《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  第二条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,对收取利息、复利、费用、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,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,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、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、复利、违约金等,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、利息、违约金等,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,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、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、当事人过错程度、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,并作出裁决。

路帅鹏律师简介

近几年处理买卖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、民间借贷纠纷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较多,同时处理某房地产公司各种案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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